为进一步畅通办学信息沟通和信访工作渠道,促进民主办学,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理群众来访工作,切实提高处理来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来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来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教育部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1.信访人有权通过正常来信来访渠道向学校反映和寻求解决问题。
2.来访应采用实名,书信访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联系方式。检举、申诉、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力。
4.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无理取闹、冲击学校有关单位,不得在办公地点及周围静坐,不得在校内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不得纠缠、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无关人员参与信访或滞留接待单位,不得携带危险、管制品进入接待单位。对于不遵守上级、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办学、办公秩序,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有关单位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无效和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渠道
1.学校信访渠道包括日常接访、校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等形式。
2.学校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信访事项,重大信访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对学校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向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汇报必要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向责任单位及信访人提供有关政策咨询。
4.各单位负责接访并处理、承办信访办公室转办的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对接访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应转交或告知信访人到信访办公室或有关单位办理。
5.对于一事多访的事项,由主要责任单位负责拿出统一处理意见并协商有关单位共同解决。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要抓好落实,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信访办公室。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受理范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
1.咨询有关学校方针、政策、制度、规定的;
2.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反映情况的;
3.对学校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不予受理范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规途径解决的;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完结以前信访人在学校的规定期限内又向受理、办理单位的上级单位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三)不再受理范围。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四)群众来访接待。
1.登记。对所有来访者做好来访登记,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群众来访登记表》,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来访内容及联络方式。
2.接谈。来访接待工作人员要认真听取并记录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求及走访过程中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情况,并根据来访情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接谈,并妥善处理。对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重复访原因以及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行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情况等,都要认真进行记录。
3.办理。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对来访提出的事项是否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受理的事项,应在15日内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受理单》予以书面答复,对于不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分别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来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
对已经受理的群众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区分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方式及时办理:
(1)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对于政策已经明确的,应该当场给予答复;对于政策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接谈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来访者做好解释工作;
(2)来访反映的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以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接谈人员要及时予以整理归纳,上报有关领导同志。
(3)对接待或上级转送的来访事项,信访办公室应在接待或收到转送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来访事项转送有关单位处理,并填写转送单。
(4)对重大、紧急来访事项,上级信访部门要求处理结果的来访事项,在填写交办函件报有关校领导审核签发后及时交有关单位进行办理,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函后应在60日内书面报送办结情况,办结报告上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书面说明原因,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5)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除按规定存档外,要定期销毁。对来访事项的终结备案材料,应进行认真审定,正确把握,并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存档。
(五)处理群众来信。
1.凡经办的信件,要严格按照受信要求,及时做好启封、装订、盖章、登记工作。认真填写《群众来信登记表》,对来信内容,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有关人员的单位,要准确、简明扼要、有重点地登记清楚。
2.对初次的群众来信,承办单位在收到信件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根据来信内容给予复信告知,既可以以承办单位的名义复信,也可以由承办单位拟稿后以学校信访办公室的名义复信。
3、对已经复查复核的来信、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可简要登记后集中存放,不再办理,按照存放期限要求定期予以销毁。
四、信访事项的归口落实
1.落实信访问题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单位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各负其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对涉及但非本单位主办的有关问题,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共同落实。
2.学校总体办学和有关党务、行政工作的来访,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或转办。校领导接待日的安排,“校长信箱”、网上“校长信箱”的管理和维护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3.检举和控告党员、干部或各级党组织、行政机关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工作失误、以权谋私和其他败坏党风、违反政纪行为,党员、干部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
4.有关干部任免,干部职责履行情况,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党员履行义务及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信访事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5.有关新闻媒体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问题,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6.有关教学工作、教育收费、考试、学位和毕业证书发放、学生成绩管理和学籍处理方面工作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高职学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对应负责。
7.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奖励、科研经费管理、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由科技处负责。
8.有关人事制度改革、机构设置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人员考核和奖惩、工资福利制度制定、引进人员、在职人员培训方面的问题,由人事处负责。
9.有关财经管理和资金使用、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工作方面的问题由财务处负责。
10.检举揭发危害学校秩序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政治案件;反映校内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户籍管理、消防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问题,由公安(保卫)处负责。
11.有关大学生教育管理和就业、大学生奖励与违纪处理、奖贷学金和大学生资助等问题由学生工作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应负责。
12.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学、科研、行政等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问题由资产设备处负责。
13.有关学校校园规划建设、工程建设等由规划建设处负责。
14.有关职工住房管理、医疗卫生、教职工与学生生活等问题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15.有关外事管理、港澳台事务方面的问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16.有关离退休人员的问题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负责。
17.各院部、其他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本单位负责。
18.涉及已撤销单位的问题由继续行使原撤销单位职权的接收单位处理。
19.本规定未列入的问题,均按信访反映问题的性质分别归口有关部门负责。
五、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执行。
群众来访登记表
信访人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
信访人单位或地址 |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
接谈人员 | | 接谈时间 | | ||||||||
信访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 | | ||||||||||
接谈意见及依据 | 接谈单位:(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 ||||||||||
领导 批示 | 签 字: 年 月 日 | ||||||||||
受理 单位 处理 结果 | 受理单位:(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说明:此表由接谈工作人员如实填写,并留存备查。
集体来访人员登记表
年 月 日
代表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代表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代表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代表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代表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单位或住址 | | 人数 | | |||||||
本年第几次来访 | | 联系电话 | | |||||||
何时曾到何部门反映信访问题 | | |||||||||
有关部门处理意见 | | |||||||||
信访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 | | |||||||||
接谈意见及依据 | 接谈单位:(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 |||||||||
领导 批示 | 签 字: 年 月 日 | |||||||||
受理 单位 处理 结果 | 受理单位:(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说明:此表上访人如实填写,并交回接待工作人员。
不予受理告知单存根
姓名 | | 单位或住址 | | 编号 | | |
反映的主要问题 | | 日期 | | |||
反映问题接谈后的处理方式及依据 | | |||||
上访人签收和收到日期 | | |||||
| | | | | | |
------------------------------------------------------
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
编号:XXX
(来访人姓名):
年 月 日,你向我办提出的来访事项,经审查,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其它不属学校信访单位职能职权范围内的;
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特此告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信访办公室
年 月 日
不再受理告知单存根
姓名 | | 单位或住址 | | 编号 | | |
反映的主要问题 | | 日期 | | |||
反映问题接谈后的处理方式及依据 | | |||||
上访人签收和收到日期 | | |||||
| | | | | | |
---------------------------------------------------
来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
编号:XXX
(来访人姓名):
年 月 日,你向我办提出的来访事项,经审查,属:
□已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复核的;
□已经超过复查或复核期限的。
上述事项依法属于已经终结的来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再受理,特此告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信访办公室
年 月 日
信访事项受理单
存根 序号:
信访人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信访人单位或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转送部门 | | 转送时间 | | 签收日期 | | |||
反映问题 | ||||||||
信访事项受理通知单 受理单 号 同志: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请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等候我们的处理、复查、复核。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信访办公室 年 月 日 | ||||||||
| | | | | | | | |
群众来访转送单
序号:
来访人姓名 | | 来访人单位或住址 | | |
转送单位或部门 | | 转送日期 | | |
反映问题: 群 众 来 访 转 送 单 序号: : 根据主管校领导批示,现将 同志所反映的问题转交你处进行办理,请在 内将处理意见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信访办公室 年 月 日 |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信访人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 ||
信访人单位或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信 访 人 的 主 要 诉 求 及 依 据 | | ||||||||
处 理 意 见 及 依 据 | 受理单位:(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 ||||||||
信访人 签收 | 信访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群众来信登记表
序号:
来信人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
来信人单位或地址 | | ||||||||||
收信单位 | | 拆信人 | | 拆信时间 | | ||||||
来信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 | | ||||||||||
收信 单位 意见 及依据 | 收信单位:(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 ||||||||||
领 导 批 示 | 签 字: 年 月 日 | ||||||||||
受理 单位 处理 结果 | 受理单位:(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群众来信转送单
序号:
来信人姓名 | | 来信人单位或住址 | | |
转送单位或部门 | | 转送日期 | | |
反映问题: 群 众 来 信 转 送 单 序号: : 根据主管校领导批示,现将 同志所反映的问题转交你处进行办理,请在 内将处理意见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信访办公室 年 月 日 |
版权所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66号 邮编:266580 联系电话:0532-86981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