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的通知
鲁信访〔2023〕6号
各市信访局,省有关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省信访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信访局
2023年4月14日
(此件部分公开)
山东省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以下简称“办信工作”),提高办信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依法处理,注重多元化解;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第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本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查询来信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 登记办理
第四条 收到群众来信后及时拆封,保持信件材料完整,按顺序装订后统一编码,做到件件留痕。
第五条 办信人员应当在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中登记处理群众来信。
第六条 录入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群众来信,如实录入来信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准确填写问题属地和概况信息。
第七条 按照《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来信事项全部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范围的来信事项,应当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方便信访人查询办理过程、处理结果等信息。通过有效方式引导协助信访人在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八条 群众来信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办理。
第九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转送和交办两种。
第十条 转送。指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交办。指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二条 直接回复。对咨询类或者意见建议类来信,凡来信人联系方式清楚、具备回复条件的,应当给予回复。回复内容应当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第十三条 对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完善政策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来信事项,以及其他重要来信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或者本机关、单位负责同志报告。
第十四条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来信事项之日起15日内,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第十五条 对下列情形不予(不再)受理:
(一)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三)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区分情况,分别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有权作出处理意见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情况复杂的来信事项,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章 督查督办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单位负责办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来信办理工作加强督查督办,定期或不定期查看办理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及时跟踪督促,确保来信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九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督查督办:
(一)未按规定转送、交办、受理来信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来信事项的,包括办理方式不恰当、办理不及时、办理主体不适格、延期办理但未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等;
(三)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包括未按期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格式不规范、未正确履行送达职责、未将办理情况及汇报录入信访系统等;
(四)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包括事实认定不清楚、定性不准确、政策法规适用错误、未全面回应群众诉求、以过程性意见代替结果性意见等;
(五)未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条 督查督办主要采取网上、电话、发函、视频、约谈等非现场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组织实地督查督办,推动问题解决,矛盾化解。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办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等。办信工作人员与来信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办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办理人情信、关系信;不得过问干涉非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不得违规报送关系人来信反映的情况、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办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得擅自将信件带出;未经批准,不得泄露有关负责同志关于群众来信的批示、来信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来信统计数据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境外组织来信的处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