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法治化】信访课堂 |“三个不予受理” “两个不再受理”

发布者:孟伟发布时间:2024-05-21浏览次数:11

一.什么是信访事项的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

 按照受理法治化要求,信访部门对登记的信访事项,应进行精准判重,信访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或者不再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个不予受理


(一)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两个不再受理


(一)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

(二)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二.为什么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


(一)《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四)《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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